Friday, April 07, 2006
黃國堯牧師﹕回應宣道會聲明(二○○六年四月四日)
原文出自黃國堯牧師的言論自由廣場﹐得黃國堯牧師允許轉載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化。」
在宣道會成長及服事超過二十年的我,面對一個與我生命不可分割,甚或血濃於水的一個宗派教會。我是既愛又恨的一種心情。愛自然因為我生於廝,長於廝;恨是因為他們的無理及無情!
對於宣道會的所謂聲明,我祗能仰天長嘆;這樣一個純正的教會宗派卻要為自保而惺惺作態!宣道會可以明碼實價地根據章程將我趕走,因為他們擁有最高的解釋權;執事會可以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這樣對待我。話說二OO四年中,當時的執事會(八位)聯名寫了一封私人信件給我,說出一些他們對我的看法;他們說這是私人信件,並不是執事會的公文(明報27/3/2006有提及執事會的發信提醒)。我當時立時覆信,並說出我認為他們對我的誤解,他們亦沒有反駁;故此事我認為已算完結了。跟著便發生了二OO五年中以後我寫文章批評明光社等之事件(可參<香港獨立媒體>之報道)。誰知道執事會(新一屆的六位,有四位是連任的)為了要我離開,便以這些事為名來恫嚇我,並說我犯了宣道會的規例;因當時他們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是罪的立場。後來事件較為明朗時,他們和區聯會才知道他們是誤會了我。我以為事件又告一段落。誰料還有下文!區聯會卻美其名說是不干預政策。試問,若然是從二OO四年中至二OO五年尾這段時間?,區聯會已知道執事會跟我的問題(除非他們全不知情,但可能嗎?),他們為何一直沒有正式跟我談過這事,或從中勸導和平息事件;很明顯是他們已經認同了執事會的立場。他們祗聽一面之詞,請問這是否公平公正呢?
到了二OO五年六月後,事件便變成是執事會針對我對各種事情的批評和言論,他們看過我在明報論壇發表批評明光社的言論,從而引發外界人士與我的一連串網上討論後,他們便在七月初要求我請辭。他們在十一月初給我的敕令辭職信件中便大量引用我在網上的日記或留言版的言論來指控我;可說是以言入罪! 如其中的一點是說我對外界的言論,對區聯會、明光社、新建道院長及其他牧者批評等等。他們亦在其中提及我在撰寫網上日記、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等話題上,我都沒有運用聖經的原則等。故此,宣道會在公開聲明中說「我們在此澄清黃國堯牧師的離任跟他對同性戀問題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觀點並沒有關連」和「本會從沒有因其對同性戀或性傾向歧視法的立場而作出任何干預或勸退行動」是與事實不符的!區聯會雖沒有因這事即時勸退我,但總幹事在最後見我時仍不斷勸我辭職是較好的做法;故他們認同執事會的做法則成為幫兇是不爭的事實。
對於因此事而令到教會眾兄姊受損及有關傳媒受宣道會的指責,本人亦深表遺憾!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化。」
在宣道會成長及服事超過二十年的我,面對一個與我生命不可分割,甚或血濃於水的一個宗派教會。我是既愛又恨的一種心情。愛自然因為我生於廝,長於廝;恨是因為他們的無理及無情!
對於宣道會的所謂聲明,我祗能仰天長嘆;這樣一個純正的教會宗派卻要為自保而惺惺作態!宣道會可以明碼實價地根據章程將我趕走,因為他們擁有最高的解釋權;執事會可以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這樣對待我。話說二OO四年中,當時的執事會(八位)聯名寫了一封私人信件給我,說出一些他們對我的看法;他們說這是私人信件,並不是執事會的公文(明報27/3/2006有提及執事會的發信提醒)。我當時立時覆信,並說出我認為他們對我的誤解,他們亦沒有反駁;故此事我認為已算完結了。跟著便發生了二OO五年中以後我寫文章批評明光社等之事件(可參<香港獨立媒體>之報道)。誰知道執事會(新一屆的六位,有四位是連任的)為了要我離開,便以這些事為名來恫嚇我,並說我犯了宣道會的規例;因當時他們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是罪的立場。後來事件較為明朗時,他們和區聯會才知道他們是誤會了我。我以為事件又告一段落。誰料還有下文!區聯會卻美其名說是不干預政策。試問,若然是從二OO四年中至二OO五年尾這段時間?,區聯會已知道執事會跟我的問題(除非他們全不知情,但可能嗎?),他們為何一直沒有正式跟我談過這事,或從中勸導和平息事件;很明顯是他們已經認同了執事會的立場。他們祗聽一面之詞,請問這是否公平公正呢?
到了二OO五年六月後,事件便變成是執事會針對我對各種事情的批評和言論,他們看過我在明報論壇發表批評明光社的言論,從而引發外界人士與我的一連串網上討論後,他們便在七月初要求我請辭。他們在十一月初給我的敕令辭職信件中便大量引用我在網上的日記或留言版的言論來指控我;可說是以言入罪! 如其中的一點是說我對外界的言論,對區聯會、明光社、新建道院長及其他牧者批評等等。他們亦在其中提及我在撰寫網上日記、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等話題上,我都沒有運用聖經的原則等。故此,宣道會在公開聲明中說「我們在此澄清黃國堯牧師的離任跟他對同性戀問題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觀點並沒有關連」和「本會從沒有因其對同性戀或性傾向歧視法的立場而作出任何干預或勸退行動」是與事實不符的!區聯會雖沒有因這事即時勸退我,但總幹事在最後見我時仍不斷勸我辭職是較好的做法;故他們認同執事會的做法則成為幫兇是不爭的事實。
對於因此事而令到教會眾兄姊受損及有關傳媒受宣道會的指責,本人亦深表遺憾!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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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氏認為不能因聖經所謂的反同性戀的經文而反對同性戀,那麼就表示了他認為聖經不是基督徒信仰行為的標準,如果新舊約的經文都可以另解,那麼只有黃氏的教會才能解釋正確!其他流傳那麼久的福音派教會都錯了!
第二,世界潮流是要教會跟從的嗎?就表示我們要事事跟從世界潮流才對!如果這樣,基督教信仰在非基督教世界裏認為過時,既然系一個過時的信仰(=錯的信仰),我們又何需信仰這個信仰?又何需所謂傳福音?不知傳的所謂福音又要否黃氏先解釋正確才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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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世界潮流是要教會跟從的嗎?就表示我們要事事跟從世界潮流才對!如果這樣,基督教信仰在非基督教世界裏認為過時,既然系一個過時的信仰(=錯的信仰),我們又何需信仰這個信仰?又何需所謂傳福音?不知傳的所謂福音又要否黃氏先解釋正確才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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